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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碑林法院:共同饮酒致人死亡 尽责者可免责

发布时间:2025-10-21 10:38:24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2024年夏日凌晨,小杰在棋牌室打牌结束后,便与相识不久的“牌友”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孙某、曹某六人相约前往烤肉店喝酒、烤肉,张某、曹某自带白酒,小杰等人便在店内拿取啤酒饮用。店内监控录像显示,2时54分,小杰突然手抚胸部,张某、李某便劝说小杰别喝了。2时56分,小杰起身离开座位,并躺至侧后方角落沙发处,2时57分,赵某、孙某起身查看小杰情况并进行询问。孙某刚刚转身回座位,小杰便从沙发坠地,张某、赵某、孙某立即起身查看。2时58分,王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告知现场情况及地址。张某对小杰进行胸部按压,实施抢救措施,饭店服务人员也在现场对小杰扇风。3时2分,王某再次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催促前来,并称:“已经在抽搐”。3时6分,120急救人员到场,并送医。张某为小杰垫付了120急救费、医院急救费等费用,但小杰还是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小杰的亲属认为,共同饮酒的六名“牌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饮酒的参与者,应对小杰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负有照顾、看护的注意义务,但六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小杰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予以认定。

死者小杰与众被告为“牌友”关系,其共同饮酒行为本属于合法的情谊行为,不属于危险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饮酒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基于共同饮酒关系,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一、提醒、劝阻义务,即饮酒人出现醉酒或者明显不适时,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劝阻继续饮酒的义务;二、照顾、救助、护送义务,即饮酒人在出现醉酒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助义务。本案中,小杰的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众被告任何一人系本次案涉饭局的召集人。相反,根据被告孙某与小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在事发酒局的前一天凌晨,小杰向孙某表达请曹某吃饭的意愿。亦无证据反映出众被告知晓小杰具有基础疾病的事实,小杰家属亦对此不知情。其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结合饭店监控录像可知,在众人饮酒过程中,未发生众人强制其饮酒的行为,且在小杰手捂胸口表现出不适时,众被告进行了劝阻。在小杰坠地后,众被告立即上前查看,被告张某对其实施胸部按压进行抢救,被告王某连续多次拨打急救电话催促急救车。且在小杰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张某为其垫付急救费、挂号费。上述事实均可反映出,众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对小杰尽到了照顾、救助、护送的义务。综上,根据已查明事实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众被告具有侵权的事实,众被告已尽到共同饮酒人照顾、救助、护送的义务。小杰家属主张众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杰家属的诉讼请求。小杰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杰家属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小杰的死亡存在过错,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王梦圆、师凤)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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