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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担保合同中的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效力应从严审查

发布时间:2025-10-21 17:32:20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担保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为某建筑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王某某、吴某等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某某、吴某提供名下房产为上述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其中第四条第6款中约定:“抵押人承诺同时作为债务人的此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吴某还另签订个人反担保合同,提供信用反担保。后因某建筑公司未按期偿还借贷本息,某担保公司代偿后诉至本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偿还代偿本息、律师代理费等款项,同时要求对王某某、吴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另要求王某某、吴某个人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担保公司主张王某某对某建筑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第四条第6款中的“抵押人承诺同时作为债务人的此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条款。首先,无论是该合同的名称、条目及主要内容,约定的是抵押担保事宜。其次,从合同的形式来看,案涉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同一格式,仅抵押人、抵押物、抵押金额不同,系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条第6款中的“抵押人承诺同时作为债务人的此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反担保人的责任,使其在提供了不动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个人的反担保保证,该条款系异常条款,某担保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最后,与王某某同样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吴某还与某担保公司另行签订有个人反担保合同,但王某某未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个人反担保合同,故对王某某辩称其仅有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依法予以采信。综上,对某担保公司要求王某某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1、担保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担保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写明条款,必要时独立签订合同,对担保的期限、范围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造成误解。

2、对合同的格式条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解释和说明。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彭建平)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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