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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及时对账并保留相应证据

发布时间:2025-10-21 17:34:16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基本案情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壁纸辅料(胶水+基膜)ODM合同》,约定B公司根据A公司的需求为甲方调配生产甲方所需的壁纸辅料(湿胶+基膜)产品,结算方式采用月结方式,B公司将A公司上月26日-本月25日已发给甲方并且A公司已收到的货物编制成对账单后发送给A公司,月底30号前核对账单,然后B公司根据对账金额开出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A公司如实支付对账单上货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陆续供货,但未依照合同约定每月将对账单发送给A公司进行对账,期间A公司联系人员多次发生变更,B公司经办人员多次催款,A公司联系人员称催财务对账,但未有结果。后B公司向A公司邮寄对账单,但A公司未予理会,B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A、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应给付所欠货款。B公司虽未能提交有A公司盖章或其工作人员签字的送货单据、对账单据或结算手续,但A公司联系人员在与B公司经办人员微信聊天过程中已作出财务核对过,金额没问题的意思表示。B公司虽未提交微信聊天原始载体,但相关微信记录内容可以由参与方进行确认,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结合相关聊天人员的身份对B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1、在买卖合同特别是分期交易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账,并保留交易过程中的送货单据、对账单据或结算手续等手续,以防纠纷的发生,方便争议的解决。

2、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原始载体,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开庭时除提交原始载体外,还应提交截图打印件,其中的语音转换为文字,并提交完整的刻录光盘,语音要播放,图片须点开下载,方便核对及存卷查阅。

3、合同签订时,明确双方有权限进行对账的人员及身份,如遇人员变更或工作调整,及时通过书面函件等方式再次予以明确,以防纠纷发生时对方对人员身份予以否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彭建平)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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