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的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的处理,既给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教育和挽救功能。
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自家小区楼道口,看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一时糊涂,他将车骑走并藏匿,还更换了车锁,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鉴定,这辆电动车价值3379元,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真诚悔罪,不仅将被盗电动车归还,还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他的一系列行为,为自己争取了法律的宽大处理。
检察官在审查此案时认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这些充分说明他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希望王某某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成为守法公民。
检察官温馨提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法律的底线绝不可逾越。
对于王某某此类行为,若能真心悔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问题,司法机关也将以人为本,酌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李柯瑶)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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