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互帮互助解决资金难题本是常事,但若手头不宽裕,出于所谓“义气”,以自身名义从银行借款后转借他人,则会触碰法律红线,不仅是好心办坏事,还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近期,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航天法庭副庭长贺美荣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清晰地揭示了这种行为暗藏的法律风险。
小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小李求助,小李自己并无足够资金出借,小王央求小李向银行贷款,并保证会向银行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小李应允后,从三家银行分别贷款共计46万余元,全部交给了小王。小王累计偿还了 5 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后便无力还款,小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小王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和银行贷款利息。
贺美荣法官收到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李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其行为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小李与小王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小王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全部返还。其中,借款本金扣减已经偿还的5万元,剩余41万余元,应当全部返还给小李。小李因为本次转贷行为产生了银行贷款利息、违约金等损失,基于公平原则以及恶意违法者不得从其行为中获得利益原则,法院判决小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小李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对于银行贷款利息与LPR之间的差额,小李明知该借贷系银行转贷而来,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小李自行承担。关于小王已经偿还的银行贷款利息,视为其认可该部分费用由其自身承担,不从本金中予以扣减。判决下发后,小李和小王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长安法院航天法庭副庭长贺美荣:此案提醒广大市民,在出借资金或帮助他人解决资金问题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采取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的方式,导致自己陷入既要向银行偿还贷款、又面临向实际用款人追偿的双重压力之中。除此之外,还应当谨剔高利转贷行为的刑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在此呼吁大家,通过合法正规程序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法治环境。(姚雪剑)
责任编辑:刘玉晨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