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案对广大群众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张某在药店内因打电话声音过大,被药店老板刘某要求到外面接听电话。张某感觉被“看不起”,愤而离开后又返回理论,与刘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多次击打刘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最终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表示,“轻伤”不等于“小事”:法律上的“轻伤”后果严重,可能涉及骨折、功能障碍等,一旦造成轻伤二级以上后果,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起诉不等于无代价:相对不起诉是法律对真诚悔过、弥补过错者的宽宥,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付出了相应的经济代价和信誉成本。若无悔改表现,面临的将是刑事处罚。
解纷有道,暴力无益:遇事务必保持冷静理智。拳头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让小事变大,最终害人害己。学会控制情绪,通过沟通、协商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才是正途。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此案,旨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犯错者迷途知返,更警示每一位公民:守法,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朱梅)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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