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救援局于近日在官网公开发布了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11月9日起实施,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实施时间同步。广东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自即日起依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基准》制定,但结合广东实际,对《基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和特点:
补齐了罚款之外消防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规定,实现所有处罚种类裁量全覆盖。国家消防救援局《基准》主要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对个人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在其裁量范围,《实施细则》补齐了相关规定。
扩充了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加大便民利企力度。补充明确了200平以下“小娱乐场所”和其他300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除外)未经开业前安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首违不罚”,告知承诺方式安检场所承诺内容不完全属实的“轻微不罚”,自行发现且采取补强措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主观无过错不罚”等8种常见的免罚情形,将免于处罚事项从国家消防救援局的15项增加至23项,进一步加大便民利企力度,指引基层更好地应对“普遍性违法”、“职业投诉人”等问题,有利于基层高效解决实际问题。
增加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鼓励当事人主动减少火灾发生概率和减轻火灾事故影响。国家消防救援局《基准》内容分为一般规定、裁量基准细则、免于处罚事项清单三个部分,广东省《实施细则》内容分为适用说明、裁量基准细则、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个部分。《实施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将原广东省的减轻处罚清单设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等5类适用事项作为一类事项清单专门列举,重在督促鼓励处罚对象通过积极采取技术措施、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方式减少火灾发生概率和减轻火灾事故影响。
沿用原有部分成熟标准,实现执法平稳过渡。在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台全国性适用的《基准》之前,广东总队早在2022年和2024年就先后两次制修订《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消防领域行政处罚减免责四张清单。此次《实施细则》充分融合国家局《基准》的新要求与原省《裁量规定》的部分内容,不仅保证了体例完整,也确保了基层执法的延续性。
回应基层聚焦问题,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通过在基准中增加“备注”的形式,对基层以往适用中聚焦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如对基层反映诉讼风险较高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存在违反同一条款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的适用问题,明确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采用“竞合择一重”的原则予以处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中的“单位”和“个人”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黄楚芳 广东省消防救援局供稿)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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