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家属与公司签下一次性补偿协议后,还能主张法定的工伤待遇吗?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一纸“私了”协议而打折扣。
付大哥是西安某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2022年8月11日,他在工作期间突感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第三天,在保安公司的主导下,付大哥的女儿小付和妻子周大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明确写道,付大哥属“非因工身故”,公司基于“人道主义”支付13万元“帮扶费”,家属则承诺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支付了14万元。
然而,事情随后发生了重大转折。经工伤认定部门调查,付大哥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最终被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保安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均败诉。
既然付大哥被认定为工亡,而公司又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法定继承人小付、周大姐便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公司则认为,双方早已签订协议“私了”,事情已经了结,拒绝支付。
双方争议的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医疗费等,合计约10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4万元,公司仍需支付86万余元。因协商不成,案件历经劳动仲裁后,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付大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视同工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事后签订的《协议书》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法院指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权利。该协议是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签订,将本可能属于工亡的情形约定为“非因工身故”,且补偿金额(14万元)与法定工亡待遇标准(100余万元)相差悬殊,该协议内容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否定劳动者法定权益的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应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10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4万元,仍需支付8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前的“私了”协议,往往难以真正了结纠纷。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试图通过一次性支付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款,来“买断”劳动者及其家属未来主张法定工伤待遇的权利,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企业而言,规避工伤风险的根本之道在于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而非事后利用家属的弱势地位签订不公平协议,这不仅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
对于劳动者及家属而言,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应首先关注工伤认定这一关键程序。在对自身法定权益不了解、工伤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谨慎签署任何“一次性了断”的协议。法律是保障公平的最后防线,当法定权利被不当协议“压缩”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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