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朱某在3年内多次在超市购买过期产品后进行索赔,全省范围内共受理案件100余件,作为职业打假人,他能不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消费者”的定义?”
夜幕低垂,华灯初上。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的返程车辆,悄然变身为一间特殊的“移动会议”。昏黄的车灯映照着案卷上密密麻麻的字迹,承办法官陈东手握卷宗,声音清晰而坚定,一场围绕职业打假人身份认定的法律讨论,在车 内正式开启。
此次讨论的是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朱某主张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故要求超市向其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审理中,承办法官陈东发现朱某存在“知假买假”的嫌疑,且是职业打假人,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陈东提议利用下班通勤时间在车内召开讨论会议,对案涉纠纷中朱某“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明确裁判尺度。
这场特别的“车载会议”持续了整整34分钟,法官们结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有法官表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应当支持购买者在合理生活销售范围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而有法官则认为:“根据前期调查,朱某是职业打假人,他的购买行为也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且为知假买假,故朱某不符合消法中消费者的定义,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尽管空间有限,大家各抒己见,讨论氛围十分热烈。
平时大家工作忙,集中开会时间有限,利用通勤时间讨论案件,既不耽误行程,又提高了效率。这样的场景在工业园区法庭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去年以来,园区法庭干警开始自发利用通勤时间处理事务性工作,累计开展“移动会议”20余次。这种灵活高效的办案模式,不仅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确保案件审理提质增效,也是干警们主动作为、创新发展的生动体现。
从庄严的法庭到移动的车厢,变化的只是场所,不变的是法院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这些回荡在车厢里的法律争论,终将化作裁判文书上一个个严谨的法律分析。
(海门法院 宋姗姗)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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