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处办公用房,租期三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经营调整需提前退租,于2024年3月向乙公司发出《终止履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自愿承担合理违约责任。但双方就保证金返还及违约金承担问题产生争议:甲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与“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存在责任重复、过重的问题,请求法院调整;乙公司则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全部权利,拒绝返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协商无果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需赔偿当期两个月租金的损失。甲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完成房屋交接,并已支付租金至同年3月31日。乙公司辩称,甲公司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空置一年,造成重大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违约责任形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合理主张权利,同时要求守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中,乙公司在甲公司退租后未及时重新招租,直至2025年3月才将房屋出租,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情形。此外,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与违约金性质相似,叠加适用可能显失公平。
综合考量违约情节、实际损失及公平原则,法院判决乙公司扣除全部保证金,同时判令乙公司返还剩余租金24774.19元。
法官说法
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以公平原则为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应与实际损失相适配。若约定责任过重,法院可依职权调整,避免一方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失。本案中,法院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兼顾违约方过错程度和守约方减损义务,对重复性违约责任予以合理限缩,体现了司法对公平原则的维护。
法官进一步强调,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守约方亦应及时止损,避免资源浪费。本案判决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履约,对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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