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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非无责

发布时间:2025-12-22 16:19:57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发还原物纠纷,该案聚焦“无偿保管”场景,明确即便未收取保管费用,保管人仍需尽到合理保管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损毁、灭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原告从德国进口金属探测仪五台,并将其中三台金属探测仪暂存在某公司。2024年6月,某公司通知原告该三台设备无法继续存放需取回,因原告无地方存放,被告便主动提出其可以找到地方暂时免费存放该三台设备。后经被告指示,原告将该三台设备通过物流发送至被告介绍的地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该三台设备,但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原告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返还原物,若无法返还则需折价赔偿。

海门法院受理该案后,原被告对设备存放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各执一词。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在原告提及设备无处存放时,是被告主动提供免费存放地址及收货人员联系方式,双方已就保管设备达成明确合意。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提到有一批货物需要存放,其讲“有空场地可以存放”,便向原告提供了联系方式和地址,后续存放情况其并不知晓,因此不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告主动提及免费存放地并明确指引交付事宜,并非介绍临时保管地,而是与原告就保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设备保管事宜向被告支付过保管费,应视为被告系为原告提供无偿保管。现保管物灭失,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管物价值,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保管物即为案涉三台设备,但根据李某与被告谈话录音可知为“几台设备”,价值约为30万元左右,根据被告在无偿保管中的过失情况,法院酌定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至于损失利息,因双方对保管物灭失责任无法确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核心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该义务不因“无偿”而免除。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免费帮忙”就无需担责,但在法律层面,无偿保管人仍需尽到与自身能力、保管场景相匹配的注意义务,确保保管物存放妥当、不受损害。只有在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公众,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双方都应尽量明确保管事宜(如保管期限、保管要求、责任划分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保管人需切实履行保管义务,寄存人也应清晰告知保管物的相关情况,共同维护保管关系的稳定。

(海门法院 郁濠臣)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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