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周村区大队民警在例行检查中,查获一起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期间,驾驶人姚某因不认可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民警依法带其进行血检,最终确定其酒后驾驶的事实,姚某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6年1月7日14时30分许,周村区大队民警在周村区马路街车站广场路段开展交通违法例行检查时,在对号牌为鲁CH****的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排查时,发现酒精检测仪有反应,民警当即判断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对姚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6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

面对检测结果,姚某提出异议。他辩称,自己仅在中午吃午饭时饮用了两瓶啤酒,之后还进行了午休,自认为体内酒精已完全代谢,不会影响驾驶。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随即依法将姚某带至淄博一四八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最终血检结果显示,姚某血液酒精浓度为38.69mg/100ml,再次确认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通过公安网进一步核查发现,姚某并非首次违反酒驾规定,其曾于2014年6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接受处理。此次违法行为已构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姚某将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同时,还将面临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处罚程序正在依法推进中。(李建国 李洪滨 陈建祥)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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