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李春燕的耐心释法与悉心疏导下,原本剑拔弩张、即将对簿公堂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逐步消除对立情绪,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2022年,王帅(化名)与周磊(化名)达成租赁协议,王帅租用周磊的铲车,约定租金为18000元/月(含铲车司机工资)。后周磊依约雇用铲车司机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租赁费共计71070元,王帅支付18070元后,剩余款项迟迟未支付。周磊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帅支付铲车租赁费53000元。
法官接手案件后,秉持“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第一时间研判案情,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于是迅速启动了调解程序。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周磊认为王帅没有契约精神,工程早已结束,租金却一拖再拖;王帅则表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调解陷入僵局。
面对此景,法官先安抚双方情绪,随后从“情理法”多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王帅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引导其积极履行付款责任;另一方面劝说周磊体谅王帅的实际困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在法官的反复劝导、耐心沟通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周磊表示理解王帅的困难;王帅也承诺会尽力筹措资金,按时履行付款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帅于每月15日前向周磊支付5000元,直至剩余租赁费全部付清。一场即将对簿公堂的纠纷,在法官的温情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
近年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措并举构建多元解纷网络,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供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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