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司法诚信防线,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意逃债等失信行为,2025年,海门法院坚持“失信必惩、守信必护”原则,全年办结司惩案件87件,其中罚款51件、拘留24件,以司法惩戒手段维护司法秩序与权威。沈某某虚假诉讼被罚案便是其中典型一例。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沈某某诉称受冯某某雇佣,在其承接的项目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冯某某尚欠其劳务费4万元。经多次催要,冯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但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沈某某遂诉至海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冯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根据沈某某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及当庭陈述,于2024年11月19日判决支持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冯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该院于2025年8月22日裁定再审本案。经再审审理查明,沈某某在起诉时故意隐瞒了冯某某出具欠条后已偿还钱款的关键事实。同时查明,沈某某曾在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中,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记载“沈某某在**项目施工*天,每工*元,共*元,已经冯某某现金方式支付完毕,特此证明。本人郑重申明属实,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在款项已结清的情况下,沈某某仍提起原审诉讼,意图通过司法途径谋取不正当利益。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不仅损害了冯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更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该案中,沈某某在款项已实际结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试图利用司法程序达到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容许成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虚假诉讼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
参与民事诉讼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证据。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践踏诚信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海门法院也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维护司法秩序,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海门法院 侯莹)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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