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低空经济加速崛起,无人机等新兴工具的应用场景日益广泛,相关保险纠纷也随之增加。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王珍法官审结一起涉无人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就投保无人机“炸机”向投保企业赔付保险金七十余万元,以公正裁判厘清了责任边界,有效维护了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低空经济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4年8月,主营业务为无人机飞行校验系统研发、生产的北京某科技公司,为其价值不菲的无人机及配套设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损失保险,保单载明的飞手为李某。同年11月,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请求增加具备资质的飞手孙某某参与飞行。在得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审批已通过,仅因系统问题批单未出,不影响飞行”的答复后,孙某某于11月15日执行飞行任务,无人机在飞行中发生事故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其虽收到了增加飞手的申请,但系统并未完成审批,以操作人员并非保单约定人员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未果,北京某科技公司遂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条款,案涉保险为意外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保障的核心标的物是无人机及其相关设备本身,而非某个特定人员的操作行为。保险条款中并未将“非原定飞手”操作列为免责事由。保险责任应聚焦于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因意外事故所受损失,只要损失属于意外且未因操作者变更而显著增加不合理风险,保险公司即应负责。同时北京某科技公司履行申请变更飞手的通知义务后,基于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答复的合理信赖开展业务,新增飞手亦具备相关操作资质,该公司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10%免赔额之后,判令保险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赔付保险金七十余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通过公正裁判明确了低空经济背景下保险责任的认定规则,既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也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平衡了保险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之间的利益,促进了低空经济产业链上各类主体之间的互信与合作。同时,本案也为无人机等新业态的保险理赔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有助于稳定企业的风险预期,激发低空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活力。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公正裁判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行为边界,持续护航包括低空经济在内的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祁航)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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