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官方网站
位置 :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在线

山东高法发布2025年度山东法院“鲁法品牌”十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2 17:13:46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1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省法院“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能”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发布“鲁法品牌”十个典型事例、“鲁法品牌”十个典型案例。

2025年度山东法院“鲁法品牌”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青岛法院妥善审结冒充“老中医”非法制售抗癌中药案

【基本案情】

侯某祥原系小学教师,无中医家族传承和师承经历,且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2012年至2022年间,侯某祥虚构医学专家身份,在未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私自熬制“抗癌1号”“抗癌2号”“野生心脑汤”等多种自命名的中药制剂,采取诊疗形式,不区分病情,向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销售,销售金额达一千余万元。青岛市黄岛区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侯某祥等人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侯某祥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青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本案侯某祥等人的犯罪行为,系借中医诊疗之名,行非法制售中药之实,严重扰乱了中医药管理秩序、损害中医药声誉,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青岛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正权威的司法判决,为依法严惩非法制售中药犯罪行为确立了裁判规则,为中医药从业人员依法行医售药划清了法律界限,以司法裁判切实维护中医药声誉、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该案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候选名单。

【专家学者点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桑本谦:本案中,青岛法院的判决展现了很高的法律适用水平和司法智慧。法院准确识别本案的核心问题,即传统实质主义刑法要求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药品管理罪”,既符合立法原意,又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文义边界,为行业诚信与诊疗安全提供了底线保障,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前瞻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探索了有效路径。

 【案例2】

淄博中院以破产重整扎实推动中融新大集团风险化解

【基本案情】中融新大集团是集能源化工、金融投资等于一体的大型国际化企业集团。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经营受到极大影响。淄博中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依托府院联动,扎实推进司法救治工作。一是复合式重整,全面厘清上百家企业之间人事任免、股权结构等关联关系,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及时采取破产保护。二是分类型处置,对优质板块、低效企业及资产板块,分别设立不同资产处置路径,通过“主业经营存续,矿产持续‘引战’,低效资产出清”,一体推进债务瘦身、主业聚焦、产业优化。三是多元化偿债,以现金清偿、以物抵债、债转股、信托份额清偿等多种方式,实现企业经营、债权人受偿“两不误”。四是全链条监督,创设债权人监督委员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即对重大事项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典型意义】本案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的典型案例。淄博中院通过适用破产程序,有力保障了我省焦化产业安全,有效保护了3500余名职工和广大债权人权益,有序化解了波及全国12省市、全省16地市,债务规模超900亿元的区域性、综合性重大风险,实现了“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的良好效果。

【专家学者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潘林: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治工具。淄博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优势,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端,优化法治服务供给侧,创新“复合式重整+分类型处置+多元化偿债”方式,积极推动困境企业向新而生,有效化解了区域性、综合性重大风险。该案的圆满审结,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各部门联动配合支持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也彰显了全省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是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生动实践。

 【案例3】

肥城市法院一揽子化解涉企职工群体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肥城市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发现某矿业公司职工诉请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费案件达数百件。经研判,辖区另有两家企业存有类似纠纷,潜在涉诉职工达4000余人。肥城市法院坚持“办案就是治理”,高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一方面,做到快速预警响应,精准识别批案背后潜藏的政策性、群体性等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第一时间向综治中心和相关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函,形成防范风险隐患的合力;另一方面,联动推动纠纷实质化解,依托综治中心,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谈判,采用“分批谈判+示范调解+绿色确认通道”的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促成4000余名职工与企业达成一揽子协议,稳妥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的典型案例。肥城市法院主动前移解纷关口,在党委领导支持下,依托综治中心,有效利用行政、司法与社会资源,妥善化解了涉数千人的潜在群体性诉讼,避免了“一案引千案”的连锁风险。同时,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实现了职工权益保障与社会稳定的最优平衡,为同类涉众型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范式。本案入选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专家学者点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涉众型纠纷一直是基层治理的难题。肥城市法院没有选择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前移解纷关口,创新构建“综治中心统筹+府院联动化解”的工作机制,通过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与协同配合,有机整合了解纷资源,形成了高效协同的治理闭环。该案的圆满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基层实践样本。

 【案例4】

济南中院妥善执结某发酵公司与某生物科技集团侵害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某发酵公司与某生物科技集团均系上市公司、全国食品发酵行业龙头企业,双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历经多年,最终法院判决某生物科技集团败诉并赔偿损失。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彻底化解双方纠纷,济南中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手段促成纠纷妥善化解。一是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先后组织多轮调解、上门调解,推动双方负责人协商对话,引导从行业竞争转为商业协作。二是坚持“适度惩戒、留有余地”。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等惩戒措施,也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充分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三是坚持“柔性和解、利益最大”。通过多次沟通,确定以授权商业秘密许可的方式化解侵权困局,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一次性支付2.33亿元,取得案涉商业秘密的普通许可。最终,双方系列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以执行和解妥善化解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例。济南中院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手段,通过对商业秘密进行普通许可,找到了“停止侵权”和“技术共享”之间的平衡点,成功探索了知识产权纠纷从侵权到合作的解决路径,有效保障了双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家学者点评】

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冯威: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创新生态、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面对行业龙头企业间持续多年的商业秘密纠纷,济南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创新推动达成“侵权赔偿+永久普通许可”的和解方案,使一场“马拉松式”诉讼以合作共赢方式终结。这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并非只能“停止侵权”,更可转向“授权合作”,实现从“对立”到“共赢”的跨越。该案的成功处理,生动诠释了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中的智慧与担当,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全省法院的力度与温度。

 【案例5】

青岛海事法院公正高效办结“萨尔托洛”轮证据保全案

【基本案情】

受智利某公司委托,新加坡某商船公司所属“萨尔托洛”轮将49个装载新鲜樱桃的集装箱自智利圣安东尼奥港运送至中国南沙新港。航行途中,该货轮因主机故障发生海难事故,迟延到达31天,并且航程期间集装箱温度连续多次超过运单限定保存温度,导致樱桃严重损坏。在多次要求船方如实告知事故相关情况均被拒绝后,智利公司紧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计划于次日靠泊青岛港的“萨尔托洛”轮采取证据保全。案件受理后,青岛海事法院在不到24小时的靠泊时间内,全部完成44类、逾1700份、3000多页证据的保全工作,使该轮得以按计划正常开航,有效避免给船方带来额外损失。船货双方对中国海事司法的公开、透明、高效均给予高度赞扬。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典型案例。青岛海事法院自觉践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理念,既依法保护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避免了因证据保全给被请求人带来额外损失,为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范本。

【专家学者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青岛海事法院积极回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公正高效办结智利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为我国海事司法赢得良好国际声誉,彰显了海事司法的国际视野与责任担当,增强了我国海事司法制度在全球海事纠纷解决市场的吸引力,值得点赞。期待全省法院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发挥海事司法的职能优势,办出更多具有国际影响的精品案件,持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案例6】

济南铁路中院圆满调处涉济南“洪楼1905项目”征收拆迁系列案

【基本案情】

“洪楼1905项目”是济南市规模最大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启动后,在与多户被征收居民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上述居民以区政府等为被告提起多轮行政诉讼。受案后,济南铁路中院积极寻求实质解纷破局之道。一是把准案件症结,启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联动机制,多次与区政府、住建局、街道办开展现场调查,形成多元解纷整体合力。二是创新工作方法,基于片区统一补偿政策,逐案向行政机关发出《调解建议函》,明确各方责任。三是耐心释法说理,注重发挥律师等法律共同体作用,“以点带面”深入开展调解,引导当事人回归合理诉求。最终,12户居民分别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撤回关联行政诉讼,69起纠纷得到实质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典型意义】

济南铁路中院深入践行“如我在诉”,依法定制《调解建议函》,在法律框架内促成系列纠纷实质化解,实现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案件的成功调解产生示范效应,推动更多被征收居民完成签约,助力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专家学者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首批法学法律领军人物柳砚涛:济南铁路中院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在“洪楼1905项目”系列征收拆迁案中,以系统思维破题、协同机制破局、法治方式破冰,彰显了司法服务大局的担当与智慧。通过联动构建多部门矛盾化解共同体、创新《调解建议函》等机制方法,主动融入地方治理,一揽子解决关联纠纷69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该案是行政审判服务发展大局、践行“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充分表明法院可以通过机制创新与多元协同,找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城市更新建设的最大公约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

 【案例7】

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王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15岁)父母在其3岁时离婚各自成家,王某由奶奶抚养长大。其母亲孙某十二年未支付抚养费且多年未探望。2025年3月,为追讨抚养费,王某将其母孙某诉至法院,并拒绝调解。王某认为母亲“生而不养”,多次自伤自残。为修复关系、抚平创伤,法院启动“司法+心理”干预机制,引入心理专家对王某进行疏导,同时搭建沟通桥梁,缓和对立情绪,经过多轮沟通,母女打开心结,促成调解。案件审结后,法院对孙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为王某建立成长档案,持续跟踪心理恢复情况,助其走向自主创业之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实践。法院创新“司法+心理”干预机制,通过柔性调解、判后延伸等方式,将一桩尖锐的抚养费纠纷转化为亲情修复的温情实践,体现了家事审判从“定分止争”向“关系修复”“创伤治愈”的功能延伸。

【专家学者点评】

省法学会理事,枣庄市律协副会长、一级律师秦元洙:山亭区法院以妥善处理抚养费纠纷为切口,生动诠释了家事审判从“案结事了”到“事心双解”的守护之路。主要特点是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通过心理干预、柔性调解、判后延伸、社会治理等多种方式,化解了长达十二年的家庭隔阂,凝聚起维护家庭和睦、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强大力量。新的一年,期待全省法院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案例8】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贺某诉李某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臣驾驶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臣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综合考虑李某臣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李某臣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同样需对机动车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效解决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认定模糊的实践难题,树立了“过错必究”的司法导向。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所有交通参与者一律守法、过错须担责”的价值观念,对推动构建权责对等、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示范意义,为城市交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专家学者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海燕: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的精细化探索。面对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难题,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将《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与交通事故的特殊场景相结合,通过精细考量过错行为与健康权受损的直接关联性,将双方过错程度、避险能力差异与人身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匹配,为非机动车侵权场景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裁量提供了清晰标尺。此类案例的积累与推广,有利于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法治秩序,是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类”社会治理目标的生动体现。

【案例9】

烟台中院上门听证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信访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慕某亲属将慕某家农村承包地转租给同村孙某种果树,以抵其父生前所欠孙某借款。后慕某起诉要求返还土地,被法院依法驳回后,强烈不满,反复信访。为彻底化解慕某信访事项,促其打开心结,烟台中院经充分研判,成立化访工作小组,用好信访法治化措施,做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是发挥“家门口”优势,主动开展入户走访、上门听证,让当事人少跑路、少费心,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二是激发“基层调”活力,推动建立“法院主导、镇村主推、乡贤主力”的多方联动、协同听证模式,让听证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是贯通“法理情”调和,兼顾租赁期限、邻里情谊、孙某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运用讲白话、唠家常、释法理等方式,引导双方认可听证结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慕某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因邻里关系等引发的纠纷,若处置不当、化解不力,极易衍生多发纠纷。本案将基层联动、调解优先与依法听证融合贯穿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全过程,把解纷平台延伸至群众家门口,切实做到“纠纷基层解、心结当地融”,实现“案结事了、邻里和睦”,彰显了全省法院推动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实质化解的责任与担当。该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申诉信访听证典型案例”。

【专家学者点评】

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杰出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房绍坤: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烟台中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如我在访”理念,将信访听证搬到群众“家门口”。特别是凝聚府院联动、基层协同合力,在“法理情交融”中寻求利益平衡点,圆满化解了一起长达十多年的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达到了“化解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积极效果,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全省法院主动融入基层治理,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司法智慧与担当。

【案例10】

威海法院执结涉某水产集团120余起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某水产集团系镇属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停业20余年、370亩土地长期闲置, 陆续产生120余起执行案件,分散在威海多家法院,因其核心资产集体土地难以处置,且存在地上房屋产权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威海法院综合施策、协同联动,以系列案件执结助力重大项目建设。一方面,启动交叉执行,确定由环翠区法院集中执行系列案件、威海中院处置关联企业资产、经开区法院办理衍生案件,精准发力打破执行困局;另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合理回应省某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依法确定地上房屋产权归属,政府随即启动征收程序,同步解决土地性质转换等问题,为项目落地扫清了障碍。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府院联动是深化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威海法院坚持“交叉执行+府院联动”同向发力,确定“法院依法处置+政府同步征收”的解纷思路,推动120余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盘活闲置20余年、370亩土地资源,助力省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如期投产,实现了纠纷实质化解、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本案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专家学者点评】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姜世波:运用法治方式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是人民法院应有的责任担当。在涉某水产集团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威海法院及时抓住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的契机,先通过“两级三家法院分工协作”的交叉执行重构格局,实现执行力量精准投放,打破了多年执行僵局。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司法依法推进、行政赋能保障”的协作模式,双方各司其职,又同频共振,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助力重大项目建设。最终,不仅顺利执结系列案件,盘活闲置多年土地,更助力省重大项目落地投产,为区域发展注入新动能,很好地实现了各方多赢共赢。(李建国 李洪滨)

责任编辑:蔡劲蓉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