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为电商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直播间购买的物品,后因不想要了申请退货,能否获得支持?
近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63岁)于2024年4月一天凌晨,进入被告的短视频直播间,被告在直播间以“老物件”“捡漏”等话术售卖玉石、古玩。
原告在平台下单后,被告迅速通过微信添加原告为好友,并引导其脱离短视频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在微信沟通中,被告继续以“捡漏”“低价”等话术诱导原告抢购玉石等,原告遂通过微信转账及向被告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转账购买商品,共计支付44900元。随后被告发货。
原告儿子发现原告上述行为后,立刻让原告在商品送达当日即拒收快递,并要求被告退款,但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到货当日,即向被告提出退货请求,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当前,网络直播间涉及玉石、古董买卖纠纷频发。网络直播间商品交易存在一定乱象,一方面是部分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判断,在网络直播时演绎各种“老物件”“亏本清仓”等剧本,制造“捡漏”假象,或利用灯光、滤镜等手段美化商品,让消费者难以准确鉴别商品品质;另一方面是部分商家私域交易规避平台监管,以“手续费高”“流程繁琐”等理由绕过正规交易平台,以“打折”等优惠方式诱导消费者转至私域交易,要求消费者直接转账付款。而脱离了平台的监管体系,交易安全、售后服务等难以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大。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保障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官提醒:商家经营需守住诚信底线,"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直播带货作为新兴销售模式,同样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涟水法院 杨涛 王鑫鑫)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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