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作为知名动漫角色形象,深受广大儿童喜爱,也倾注了许多年轻人的“童年情怀”,部分商家看准了奥特曼经典IP的市场需求,将“光之巨人”形象打造成黄金饰品售卖,本以为找到了“财富密码”,受到了“光之力量”加持,不曾想,却等来了一纸诉状。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纠纷案,为商业使用划清了创意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原告上海某公司经“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享有含案涉“迪加奥特曼”“赛罗奥特曼”等多个美术作品的大陆地区独占许可权。被告闫某(化名)在其个人注册的淘宝金饰店铺内,未经授权将奥特曼形象制作成几款黄金吊坠进行售卖,并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奥特曼形象进行宣传。这几款黄金吊坠根据其克重不同,售价从百元至数千元不等,在其店铺众多金饰中颇受消费者欢迎。
原告上海某公司认为,被告闫某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淘宝店铺内销售其享有权利的“奥特曼”形象黄金饰品,已经侵害了原告对“奥特曼”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进行证据保全后,将被告闫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下架相关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万元。
法院审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IP是法律雷区
庭审中,经比对确认,闫某在其网店中销售的黄金吊坠使用的角色形象以及其在商品详情中用以宣传的形象,与原告上海某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美术作品在人物形态、独特的身体结构及标志性动作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某公司经圆谷株式会社授权,享有案涉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闫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奥特曼形象饰品,侵犯了原告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尽管被告已经将案涉侵权商品做下架处理,但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
综合考量原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案涉网店的销售情况及粉丝数、原告取证时的市场金价、原告的作品中奥特曼形象对案涉产品销量的知识产权贡献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3万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温彤)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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