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杨红雨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法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的同时,全力保障借款人基本生存权,以柔性调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被告段某于2021年与某银行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段某在银行贷款1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违约责任等。由于段某收入不稳定,已连续多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段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判令段某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120余万元。
杨红雨法官在梳理案情、查阅卷宗时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银行的合法债权固然能够得到保护,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段某目前的经济情况很明显无力偿还贷款,一旦判决,段某极有可能因无力履行而面临房产被拍卖的结局,而现今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房产的最终处置价格如果不能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反而可能造成债权回收的不确定性。最关键的是,一纸判决虽能断定是非,却未能真正解决双方的实质性问题。
“司法裁判不仅要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要兼顾社会的民生温度,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杨红雨法官深刻认识到,此案的核心不在于“支持与否”的裁判,而在于“如何实质性解决问题”。于是,她并未就案论案,而是主动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起纠纷。
“段某并非恶意拖欠款项,他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只是当前面临一些困难。倘若银行能给予他合理的宽限时间,让他筹集资金偿还逾期款项,后续再按月正常履行按揭义务,那么银行的债权不仅能够稳妥实现,相比于拍卖房屋,这种方式更具保障性。”杨红雨法官从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强调调解在实现债权方面的稳定性优势。
同时,杨红雨法官也积极与段某沟通,释明法律风险,使其深刻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及可能失去房屋的紧迫现实,督促其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在杨红雨法官的耐心释理下,段某表示愿意先行筹措资金,将已逾期的贷款本息一次性偿还给银行,消除已构成的违约状态。此后,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按月正常还款。
“如果段某能够及时清偿欠款,控制贷款风险,我们也同意放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诉讼请求。”基于这样的协商,某银行也表示愿意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而在调解协议签订时,段某已积极地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将逾期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如数付清。
这一案件的圆满化解,既保障了银行在当前时间点的债权实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段某继续履行合同、保住房产的机会,切实保障了其基本的居住生存权利,为其家庭生活稳定和经济状况改善留下了空间。
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长安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审理涉民生类案件时,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充分运用司法智慧,着眼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融入对社会效果、民生关怀的深度考量,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林升春)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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