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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江“网”事和村子里的枪声

发布时间:2026-01-30 10:36:46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张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5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到四川省渠县流江河段非法捕鱼。次日3时许,两人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渔网、头灯等作案工具,以及鳊鱼、清波等各类渔获物35.86kg,价值2万余元。经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渔网为“三重及以上刺网”,属禁用渔具。渠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造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遂判处二被告人刑罚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村子里的枪声

图源网络

陈某某、唐某非法狩猎案

2025年2月,陈某与被告人唐某使用购买的气枪在渠县鲜渡镇某村非法狩猎三次,共计猎获野鸡2只、竹鸡7只。经鉴定,陈某、唐某猎获的2只野鸡为环颈雉,7只竹鸡为灰胸竹鸡,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7000余元。狩猎使用的汽枪,经鉴定为枪支。渠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判处二被告人刑罚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前述规定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的罪刑规范基本一致。即只要在禁止的时间、区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三者有其一,就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此同时,根据刑法规定,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就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解释均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作出规定,除达到一定的数量、价值可构成“情节严重”外,还特别规定了两类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即“禁渔(猎)区+禁用工具或方法”和“禁渔(猎)期+禁用工具或方法”两种情形。

关于禁渔(猎)期、禁渔(猎)区,渠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通告》规定,2024年9月13日起五年内全县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关于渠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渠县禁渔范围为“长江流域渠县境内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一级支流和渠县境内其他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写在最后

前述两案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均达到刑法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希望每个公民都能自觉树牢生态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韩盼盼)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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