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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劣种”冒充“良种”,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2-03 16:07:44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对于农民而言,种子是一年收成的希望。种子如果出现问题,可能导致粮食减产、歉收,农民一年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近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一名以“劣种”冒充“良种”的被告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自2024年5月起用普通水稻种子冒充优质水稻种子进行销售,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鉴定,被告人实际销售的水稻种子与其对外宣称的水稻种子并非同一品种。

后经统计,被告人用普通水稻种子冒充优质水稻种子销售共计2900余斤,金额达15万余元。涟水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将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销售给他人,由于存在天气影响等因素,难以对农户生产遭受损失情况作出认定,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且涉及农户较多,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判处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种子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任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都是对农业生产秩序的严重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以普通水稻种子冒充优质水稻种子进行销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种子。被告人的行为虽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其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且涉及农户较多,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种子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态势,保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销售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农民群众要注意通过正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农作物种子,从包装、凭证等方面分辨种子真伪,若出现质量问题,需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林业等部门举报。

(涟水法院 胡亚 高明存)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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