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而言,种子是一年收成的希望。种子如果出现问题,可能导致粮食减产、歉收,农民一年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近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一名以“劣种”冒充“良种”的被告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自2024年5月起用普通水稻种子冒充优质水稻种子进行销售,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鉴定,被告人实际销售的水稻种子与其对外宣称的水稻种子并非同一品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将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销售给他人,由于存在天气影响等因素,难以对农户生产遭受损失情况作出认定,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且涉及农户较多,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判处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种子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任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都是对农业生产秩序的严重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以普通水稻种子冒充优质水稻种子进行销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种子。被告人的行为虽不足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其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且涉及农户较多,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种子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态势,保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销售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农民群众要注意通过正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农作物种子,从包装、凭证等方面分辨种子真伪,若出现质量问题,需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林业等部门举报。
(涟水法院 胡亚 高明存)
责任编辑:刘玉晨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