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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违约后,是否可以定金、违约金双索赔

发布时间:2026-02-05 10:51:10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泰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空调订购违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6月,市民陈女士因新房装修需要,经熟人介绍结识了销售人员王某,当日便订购了中央空调,并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6月下旬,王某以备货需要资金为由,要求陈女士额外支付5000元,承诺将于7月1日准时送货并安装。陈女士按要求完成转账,累计支付定金1.5万元。

然而,到了7月1日约定的安装日期,陈女士既未等到空调设备,也联系不上王某,新房装修工程因此被迫停滞。经过多次反复催促,王某于7月23 日出面,并向陈女士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明确约定,王某将于7月24日上午将空调送至小区现场,若再次违约,将承担全部工期延误损失。承诺书还备注了业主具体住址、已收定金1.5万元以及7月25日安装等详细信息。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在出具承诺书后再次失联,承诺的送货安装事宜始终未能兑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女士遂将王某诉至泰兴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1.5万元货款,并支付误工费9000元、赔付款6000元,三项合计3万元。

庭审中,陈女士向法庭提交了《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案件事实及自身诉求。法院另查明,在诉讼期间,王某仅向陈女士返还了1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若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简言之,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且定金罚则与损失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结合案件事实,陈女士主张的9000元误工费,因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未予全部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陈女士支付定金罚则 3000元及应返还的定金1.5万元,合计1.8万元。扣除王某已返还的1000元,王某还需实际给付陈女士1.7万元。

法官庭后提醒广大市民,熟人介绍的交易也需提高警惕。在购买家电或进行其他民事交易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将货物交付时间、安装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仅凭口头承诺行事。此外,一旦遭遇对方违约,应及时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承诺书等证据,第一时间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因怕麻烦而放弃主张自身权利。(泰兴法院 吴兰现)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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