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筑牢岁末年初安全防线,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冬季守护”专项工作,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公安局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加大对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共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21起,收缴各类烟花爆竹2000余箱。
案件一

2月3日,青城派出所在辖区查处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10余箱。经查,王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二

2月4日,高城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蔡某在集市上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及22箱烟花爆竹,及时消除了村居周边潜在的安全隐患。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三

2月4日,高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集市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现场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及41箱烟花爆竹。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1.法规政策要记牢:请广大居民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无证经营、非法储存、违规燃放。
2.非法储存危害大:烟花爆竹不是普通商品,切莫在家中、商铺、车库等场所私自储存。这些行为无异于在身边埋下“定时炸弹”,直接威胁您和家人、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发现线索请举报:平安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守护。如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或向辖区派出所举报。(李建国 李洪滨 高文真 董文学)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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