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暴雨引发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巧妙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周先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暴雨、暴雪、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保险期间内,当地突降大雨,导致周先生的房屋屋顶出现漏水,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周先生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后,以当地的气象台出具的证明显示降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暴雨”等级为由,拒绝了周先生的理赔请求。
多次协商无果后,周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保险公司认为,保险理赔必须严格遵循合同条款,既然气象数据未达到“暴雨”标准,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公司拒赔有理有据。
原告周先生则认为,虽然他不清楚“暴雨” 的具体降雨量标准,但那场大雨确实导致了自己房屋漏水、财产受损,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他购买保险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如今风险发生了,保险公司却以一个他不了解的专业标准来拒赔,让人难以接受。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为高效化解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多维度开展工作:1、尊重客观事实:法官首先肯定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一方面,认可了气象台出具的降雨数据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证实了周先生房屋因降雨受损这一不容否认的事实。
2、分析合同履行瑕疵。法官向保险公司指出,虽然合同条款清晰,但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保险公司在周先生投保时是否就“暴雨”的具体标准(如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向投保人周先生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说明和告知,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如果未能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的约束力就会减弱。
3、阐述诉讼成本:法官向双方阐明,如果案件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昂的鉴定费用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最终可能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在法官的主持下,保险公司逐渐认识到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也理解了周先生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困境和诉求。周先生也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先生房屋损失共计4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碑林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生动缩影。在处理此类小额民生案件时,承办法官不仅聚焦合同条款和数据本身,更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鲜活事实与当事人真实诉求。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精准找到情理法的最佳结合点,既高效便捷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又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传递了司法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周瑞婷)
责任编辑:刘玉晨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举报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