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山东省人大原常委王献玲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献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王献玲利用担任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潍坊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献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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