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垫钱冲业绩并承诺退还,结果公司不认账,该款项应如何维权?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受理了这么一起真实案例。
张某系某瑜伽健身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销售人员,任职期间,张某所在的分公司领导以“冲业绩”为由要求张某个人垫付资金用于提升销售额,完成总公司的销售业绩指标,同时口头约定“月末冲业绩、次月退还”。总公司对此知情且同意,然而款项垫付后总公司和分公司并未按约定返还张某缴纳的垫付款。后张某因其他原因被辞退,辞退后张某起诉该瑜伽健身公司,称其作为被告公司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为公司垫付款项,公司依法应予退还,故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被告瑜伽健身公司对垫付款不认可并认为,双方之间的案涉争议应为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垫付款的事实依据是其作为被告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人员,为完成销售业绩指标而向被告公司垫付资金作为其完成的销售额。该款项所涉纠纷为原告履行其作为销售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所产生的财务纠纷,系原告在履行其和被告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原告和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故碑林法院以本案为劳动争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垫付款是平等主体间的资金出借,最终西安中院维持一审裁定,明确认定案涉争议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先行劳动仲裁。(姬欣然)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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