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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未经许可传播作品构成侵权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6-02-26 15:22:0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原告某出版社创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品类最齐全的国家级文学专业出版机构,并先后获得“全国优秀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单位”等各种国家级图书奖奖项。原告享有《白鹿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的权利。

《白鹿原》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陈忠实于1992年著成的长篇小说,于1998年获得中国第四届茅盾文学奖,也被改编为同名电影、电视剧、话剧、舞剧、秦腔等多种艺术形式,是一部史诗性的现实主义作品,有极高的文学艺术价值。

被告李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公众号中上传了《白鹿原》的电子版图书,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案涉图书电子版的网络下载链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白鹿原》出版物上载明的出版发行单位为某出版社,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授权原告享有案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及非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且原告取证时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尚在有效期内,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案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李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案涉图书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权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另外,除本案图书之外,被告李某还从互联网上下载5000余部电子书并存储在自己开通的网盘中,之后将这些电子书在网络上向公众进行传播,并以植入广告业务的方式从广告商处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在查明刑事处罚事实后,仍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特别是网络内容传播者具有强烈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明确告知市场参与者:侵犯著作权可能同时导致身陷囹圄(刑事)和倾家荡产(民事),风险极高。此判决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司法保障,也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生态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雁塔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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