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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6 15:36:49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基本案情】刘某甲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张某将户口迁至刘某甲所在村民小组。该户口上还有刘某甲的父亲刘某、刘某甲与张某的儿子刘某乙。二人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将户口迁出。刘某甲及其父亲刘某先后于2023年去世。去世前与村委会就宅基地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去世后宅基地补偿款打入刘某账户。张某要求分割上述补偿款。刘某继承人认为张某已与刘某甲离婚,无权分割土地补偿款,张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张某虽已与刘某甲离婚,但根据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簿等材料,可以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刘某,原户内成员包括刘某、刘某甲、张某、刘某乙四人,且张某原所在村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张某已不在原村集体生活和享有权利,故张某作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仍然有效,其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应当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典型意义】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无论选择在原居住地居住还是迁往新的承包地生活,在未取得新的承包地的情况下,原发包方均无权收回原有的承包地。本案判决既肯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的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均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又确定了婚姻状态不应当成为剥夺或限制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理由。

夫妻相互扶养不容推脱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再婚夫妻,再婚时已近60岁,婚后原、被告共同租房生活。2024年,被告王某因患病至其儿子处生活,遗留原告李某一人在出租房内,原告李某已75岁,丧失工作能力,亦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无力支撑生活,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扶养费。被告王某认为原告李某有子女,应由其子女尽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生活来源,而王某退休后收入较高,考虑到原告李某与王某再婚前尚有儿女,以及被告王某的收入和身体状况。经本院调解,由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李某支付500元扶养费。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妇女年老丧失工作能力,亦无收入来源,本案被告王某作为丈夫有能力扶养,却在原告需要帮助的情况下,以原告尚有其他子女为由推脱夫妻之间应尽的扶助义务,法院通过调解最终由丈夫自愿支付妻子扶养费,切实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男方有家暴情形,女方起诉可直接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原告何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常因琐事殴打原告。2024年某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对原告头部殴打十几拳,并扇原告脸部多下。经报警出警后鉴定:原告此次损伤致眼球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牙外伤等属于轻微伤。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并多次报警处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均记录被告有殴打原告的行为,最近一次殴打导致原告眼球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牙外伤的严重后果,虽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其行为表现,法院确认其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原告要求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对于离婚案件中确有家庭暴力的情形,法院可直接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判决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的给予否定性评价,避免家庭暴力的持续发生,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亦引领广大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丈夫擅自赠与第三人大额财产系无效

【基本案情】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2019年起王某与何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王某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给付何某合计200余万元。于某得知后,与何某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返还王某赠与其的全部财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其与原告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何某保持情人关系,其隐瞒原告向被告何某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何某应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应当互相重视,共同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王某为维持与何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其赠与钱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何某应予以返还,有效维护了夫妻关系中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不仅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对树立和谐社会风尚,弘扬良好家风起到积极引导作用,有力保障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合法权益。

患病调岗应兼顾身体状况与岗位适配性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电器公司任经销商业务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王某因患病两次住院治疗,公司批准相应病假。医疗期满后,公司未安排王某返岗从事原工作,直接将其调整为需每日站立8小时的导购岗位,王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公司以王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鉴定,王某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王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王某医疗期满后未优先安排原岗位,亦未提供其他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结合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已付补偿金,判令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医疗补助费。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用人单位对患病劳动者调岗应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及适配性原则。医疗期满后,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岗位,另行安排岗位需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匹配,不得仅以劳动者拒绝高强度新岗位即认定不能胜任。同时,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单位违法解除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依法给付医疗补助费,切实保护患病劳动者合法权益。(作者:张书豪、郑云霞)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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