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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6-03-09 10:54:58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3月3日是第13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对野生动植物的了解,提升保护意识,增强保护观念,进一步维护生物多样性,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受邀参加由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主办的“保护野生植物 开创健康未来”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人员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面对面普法宣讲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细致解读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明确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植物资源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耐心开展法律咨询,有力引导群众从身边小事践行生态保护责任。自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包头铁检院始终坚持惩治、修复、教育“三位一体”工作理念,依法严惩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深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栖息地保护与植被恢复,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切实增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铁检机关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包头铁检院将持续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联动生态、林草、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构建形成协同联动的大保护格局,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守护自然生态安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小贴士:核心法条速览(动物类)-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在禁猎区/期、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3款,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野外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按前款处罚。行政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53条,对违法猎捕、交易、食用等行为,没收财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

核心法条速览(植物类)-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行政责任:《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27条,未取证采集、非法交易等,没收财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供稿: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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