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明明交警认定他负主要责任,我只负次要责任,为什么我承担的费用反而比他多?”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摩托车同样必须投保。它不仅是车辆上路的“通行证”,更是发生事故后分摊风险、保障双方权益的“缓冲垫”。
近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数万元赔偿款完成当庭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0日06时32分,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大竹县桂花村桥头路口与薛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双车受损,唐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负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先后前往大竹县人民医院、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花费近4万元,并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3万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某赔偿6万元余元,并要求薛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薛某释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车主或管理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现行交强险限额共计2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具体到本案,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先由薛某先行赔偿18000元,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唐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未超过18万元,故应由薛某全部赔偿。
同时,承办法官向唐某说明薛某的实际困难:薛某已年满65周岁,收入来源有限,经济拮据,若坚持主张高额赔偿可能难以执行。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薛某一次性赔偿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扣减已支付的6000元,当庭支付剩余39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是法律强制险种,所有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20万元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交强险一年仅需几百元,省下每年几百元的交强险保费,在发生事故面临巨额赔偿时,则会失去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分担作用。同时,未购买交强险出事故,除需自行承担赔偿外,还可能面临交警部门的处罚。
大竹县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担当。(黄娅)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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