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安全警示】车牌也学川剧变脸?
近日,交管机侦大队民警在路面巡查时,发现一大货车号牌存在异常。经检查,该货车驾驶人利用钢丝控制车牌翻转。民警立即对驾驶人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记3分罚款200元,同时责令驾驶人对翻转车牌控制装置进行拆卸,恢复原样。
“变脸”车牌
试图逃过抓拍系统的“抓拍”
却逃不过蜀黍的火眼金睛
除了以上的翻转车牌“骚操作”
以下对车牌的“改造”
同属违法行为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别。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
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
3、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
4、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
三、变造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
四、使用伪造牌证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辆管理部门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第九条规定:(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遵守交通法规是安全出行的底线
任何试图规避监管的“歪心思”“小动作”
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
自觉践行和主动配合
让我们共同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守护平安和谐的出行环境
来源:潮州交警发布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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