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出台《肃南县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借牧管理办法》,破解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生活需要赴外县(区)从事异地借牧活动的监管难题,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借牧活动的审批与监管,服务祁连山生态保护与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
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肃南县促进异地借牧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按照依法监管与保障生产并重、属地管辖与区域协作结合、分类审批与动态管控衔接、检察监督与执法协作同步的原则,在确保社区矫正规定严格执行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对象从事异地借牧提供便利。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实现动态精准监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等组织实施。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管理办法》明确,“异地借牧”指社区矫正对象因季节性放牧、草场轮转等生产经营需要,赴其社区矫正执行地所在县(区)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租赁农田、草场进行畜牧养殖的活动。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正当、真实异地借牧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申请异地借牧,并明确了“能够保证并主动接受执行地与借牧地的双重监管措施”等5项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借牧活动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执行或存在其他社会危险性”等4项不适用情形。根据借牧时长和活动规律,对相关人员实行短期一次性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和变更执行地分类管理,并建立跨区域协作监管机制,以“委托方为主、受托方为辅”,通过信息化监管、实地查访、报告制度和动态评估,在防范脱管、漏管的同时,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的生产经营权益。
(供稿:肃南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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