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9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碑林法院民三庭刘淑芳法官审理的“宋某、刘某与某商场、某家具馆合同纠纷”案例入选。
宋某、刘某在某商场内的某家具馆看中一套沙发,按营业员要求扫描店内二维码支付10000元,营业员告知二人可于次日取货并结清尾款。次日,宋某、刘某表示另选了商品不再取货,要求退还该10000元,家具馆主张该款项为定金而拒绝退款。宋、刘二人辩称,前日商定交易时,因发现订单标注的赠送物件与营业员的承诺不符,故未签订书面订单,且营业员当时已承诺次日可办理退款。另外,该家具馆未将收取的10000元支付至商场方。双方就退款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宋某、刘某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刘某与某家具馆营业员口头谈妥沙发价格后支付10000元,因双方对订单标注内容存在争议,最终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宋某、刘某支付该10000元时未明确备注款项性质,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达成定金约定,故应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某家具馆无权单方扣收该款项,遂判决某家具馆向宋某、刘某退还10000元。
本案明确了预付款与定金的不同法律属性,定金需双方明确约定才具有担保和惩罚效力,未约定为定金的款项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将收取的款项认定为定金并拒绝退还,实质是滥用定金罚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督促经营者在交易中规范款项标注、明确款项性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财产权。引导交易双方规范缔约,明晰款项属性,推动市场交易规范化、透明化,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侯怡)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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