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记者谢瑞锋)3月8日,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3月9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就该法草案进行小组讨论。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表示,从草案文本来看,《外商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回应。
戴红兵委员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法彰显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宣示了中国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政策、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此次《外商投资法》的制定,通过法条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关注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回应,如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草案第22条)、对外商实行平等保护(草案第9条、第15条、第16条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草案第3条、第16条等)等。提交本次人大会议审议的草案,经过反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性等方面都已基本成熟、完善。
戴红兵委员也表示,《外商投资法》作为该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不仅需要有促进外资、扩大开放的宣示性表态,也必然要求其规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实际可操作性。目前,草案条文立法过于原则和精炼,可能会导致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如草案中多次出现“有关主管部门”的表述,缺乏明确的指向。对此,戴红兵委员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是在相关概念、待遇标准、投诉机制等具体制度安排上确立基本的操作规则。
二是尽快制定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应从司法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
三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该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更加细化、具体化的外商投资方面地方性法规,解决好法律有效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东盟博览会的举办地,与东盟国家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对此戴红兵委员谈到,广西本身对外经济的占比并不明显。在实践中,中国和东盟的经济交往更多地体现在制造业,广西由于初级产品占比较大,在整个外贸架构当中的层次还处于较低位置。“我们的外贸量级那么大,但是真正赚到的利润并不多,技术含量并不是很高——这就是生产要素所占的权重大小的问题。”关于《外商投资法》正式通过、施行后,广西在外贸和外商投资领域能否开创新的局面,戴红兵委员说:“从前瞻性来说,《外商投资法》的影响经过充分论证,是正面的,其意义是积极的。但是对于不同地区的影响,就涉及到各个地区对于自身生产要素的定位是否准确,如何升级换代,如何进行跨越式发展等。这些后续的应对措施,是各个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该法授权的范围内,应当予以考虑的。”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外商投资法》本身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当这一领域的基本法和具体地方性法规、规章得到顺畅衔接,广西乃至全国都将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也会真正建立起来。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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