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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外商投资法》亮点频现 明文回应外商关切

发布时间:2019-03-13 14:30:48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记者 谢瑞锋)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在讨论中,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吕红兵高度评价了这部法律的现实意义。他表示,当前世界各国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盛行之际,中国审议并即将通过《外商投资法》,彰显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决心,也体现了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国保持的战略定力。同时,《外商投资法》的草案也体现出中国通过积极利用外资、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规划。

吕红兵委员认为,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审议稿来看,这部法律本身可谓亮点频现: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年,中国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标志着中国宣布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即高水平开放模式实行开放。2015年《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不再要求进行审批。上述暂行办法实施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初步在全国实施。

本次《外商投资法(草案)》第四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是本法的核心内容,是构建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这一制度的落实与当前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密切相关,体现了“由政府管理到社会治理”“由政府导向到竞争协调”的现代服务型法治政府的管理模式。

2.公平竞争原则

本次草案秉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开放了新的领域。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2015年《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此相关规定。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政策重点,提出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等要求。

本次《外商投资法(草案)》将关于“公平竞争”内容直接上升至大法规定的高度,回应美欧等外国政府和外商的关切,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中国扩大开放、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坚定决心。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国内外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

本次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或者汇出。”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回应了外商最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外商投资法(草案)》针对在现实中外方关注多、双方争议大的几项内容,作出的规定要求正是值得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这会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与可预见性。

当然,目前的草案还有值得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其本身篇幅不长,仅四十一条,宣示性的条款相对较多,这就要求实践中尽快形成并完善与本法相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还有对于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草案并未作出规定,仍需要主管部门尽快加以明确,以提升并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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