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意图通过少申报、不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阻挠对方获知己方名下财产情况,以此达到将财产少分给对方的目的。然而,如此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拖延诉讼程序,增加诉讼成本,还会让自己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近日,涟水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不作如实申报且对离婚存在过错,最终被判决对于隐藏、转移部分依法少分,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基本案情
张某与姜某原是夫妻。2024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姜某在原告张某离家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其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此后,张某发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姜某分别从不同银行现金取款共计20万元,并获得门店转让费1.5万元、设备转让费6万元,且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婚前债务3万元,共计30.5万元。于是扣除夫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开支或债务,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对21万元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双方离婚案件审理时已就一部分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处理,但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原告主张的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现金取款、门店转让费、设备转让费、以夫妻财产归还婚前个人欠款等均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被告的支出和家庭开支情况,酌定被告所取现金20万元作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在本案中进行分配,其余款项作为被告的开支予以扣除。结合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婚姻不忠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法院最终确定上述20万元由张某享有60%。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享有所有权,也平等享有处分权,处分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不但难以达到占有的目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姜某本就对于离婚存在过错,属于过错一方,并且还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应当对其少分财产。(涟水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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