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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馆子摔出十级伤残,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6-03-20 17:39:2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地面刚刚拖过,却没留下任何警示牌提醒来往客人——一顿寻常的午餐,一次意外的滑倒,看似不起眼的疏忽,后果却是十级伤残的身体伤痛和近10万元的赔偿纠葛。

一顿饭后的“致命”滑倒

2024年11月一个午后,郑某在四川省渠县某大饭店用完餐,如常走向洗手间。他未曾想到,几步之外的地面,正暗藏危机。

就在不久前,饭店员工刚刚用洗洁精清洗了地面,残留的清洁剂让瓷砖地面变得异常湿滑。更令人遗憾的是,饭店未设置任何防滑垫,也未摆放警示标识。

郑某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

十级伤残,近10万损失

这一摔,远比想象中严重。郑某当日被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急诊,次日转入达州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3天,仅医疗费就产生近4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郑某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遗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近10万元。

事发后,渠县某大饭店先行垫付了5.04万元。但面对后续赔偿,各方陷入了争执。郑某认为,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则表示,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赔付比例提出异议。

渠县法院审理认为,渠县某大饭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员工清洁地面后未采取防滑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郑某的损失承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经核定,郑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9.98万元。饭店应承担8.98万元,其投保的阳光财保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6.28万元。

因饭店已超额垫付2.3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阳光财保直接赔付郑某3.94万元,并支付饭店超额垫付费用2.34万元。

三堂法治课,警示你我他

这起案件虽已审结,但它留下的法治启示,值得每一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深思:

第一课:经营者的“安全底线”不能丢。民法典明确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块湿滑的地面、一处缺失的警示标识,都可能成为伤人的隐患。这起案件提醒所有经营者,安全无小事,日常管理必须到位。

第二课: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不能忘。法律保护消费者,但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完全免责。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理性维权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

第三课: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需重视。这起案件中,公众责任险发挥了重要的风险分担作用。对于经营主体而言,投保责任险是分散经营风险的明智选择;对于受害人而言,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减少了维权成本。但需要明确的是,保险仅为事后救济的辅助手段,经营者不能因此而放松日常安全管理。最根本的保障,永远是经营者自身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中。(郭远乐)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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