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里,租客的汽车被房东家的高空坠物砸坏,由此引发了一场赔偿纠纷。那么,“天灾”引起的事故需要房主赔偿吗?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靖江市气象台2024年9月15日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受台风“贝碧嘉”影响,预计次日风力可达8~9级。16日,刘某将车辆停放在其租赁房屋外的停车位上。下午3点左右,房屋屋顶上的一片石棉瓦被台风吹落,将刘某车辆砸坏。随后,刘某将汽车送至汽修厂维修,第一次产生维修费用18190元,几个月后,又进行第二次配件更换,产生费用23600元。
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向刘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刘某签署的机动车辆权益转让书,从而获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调查了解到,石棉瓦是从屋主肖某的屋顶掉落的,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保险公司将肖某诉至靖江法院,要求他赔偿车辆维修费共计41790元。
肖某认为,事发当天有9级台风,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其应当免于赔偿责任。而且刘某车辆由单方定损、维修,没有通知其到场,相关配件是否需要更换不得而知,请求法院能够驳回诉讼。由此,该案存在两大争议,一方面是被告肖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是刘某车辆的损失如何确定。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刘某的车辆系因被告房屋上的石棉瓦脱落受损,即侵权行为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均客观存在。本案侵权事实体现的法律关系是物件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肖某对于致损的石棉瓦系从其所有的建筑物上坠落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庭审中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建筑物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虽然事发当天有台风,但是现代社会应对自然灾害和风险的能力已显著提升,气象部门对于台风等极端天气进行提前预警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台风天气虽不可避免但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在应对特殊天气时,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更为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车辆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第一次维修时,刘某虽未与肖某联系、确认,但维修时间与事发时间相近,且原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后车辆受损的照片,该照片显示的损坏部位能够与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载明的更换配件名称、修理项目等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该笔维修费是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第二次更换配件与事故发生间隔几个月,且原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次车辆维修与本起事故相关,故而不能确认该笔费用是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综上,法院确认车辆的损失为18190元,由被告赔偿70%,合计12733元。
在自然灾害预警面前,“不可抗力”的免责空间正在收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被动等待损害发生,而应主动响应预警,对高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加固,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可能为其管理疏忽“买单”。(靖江法院 黄倩云)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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