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用身边事说身边法,既为女职工依法维权“撑腰鼓劲”,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敲响警钟”,不断织密女职工维权“保护网”,共同守护“她”权益。
涟水法院王翔承办、高明存编写的案例四成功入选。
案例
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承担给付产假工资责任
【基本案情】女职工林某于2023年4月入职某医院,担任心电图技师一职。2024年2月,林某因生育二胎开始休产假,因某医院在此之前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2024年7月底林某回到某医院继续上班,产假期间某医院仅向其发放部分基本工资。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给付产假工资。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婚丧假、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林某产假共计158天,因某医院未依法为林某缴纳生育保险,致其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故应由某医院承担给付产假工资的责任。
【典型意义】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生活保障或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涟水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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