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离世留下债务,若所有继承人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是否就意味着“人死债消”?现实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认为继承人只要放弃继承,便能彻底脱离债务关系。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梁媛法官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放弃继承不等于免除全部责任,继承人即便声明放弃继承,仍可能要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债义务。
原告郑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8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郑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方式。借款后,李某仅偿还了2万元本金,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拖欠未还。
2025年11月2日,李某不幸去世,留下一套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的个人房产,该房产为其主要遗产。为追回剩余借款,郑某将李某的长子刘大某、次子刘小某、父亲李某某、母亲王某某,以及已离婚的前夫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诉请上述被告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四名法定继承人均提交了放弃继承的相关声明,一致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所有遗产,主张因此无需承担案涉债务;刘某因早已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非法定继承人,亦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刘某与李某已解除婚姻关系,案涉房产是李某个人财产,刘某不具备继承人身份,无需承担案涉债务清偿责任;长子刘大某为在校大学生,未参与遗产的占有与管理;李某某、王某某在老家务农,常年未接触、管理案涉房产;唯有次子刘小某,虽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作为未成年人,一直实际居住、占用案涉房产,对遗产形成了事实上的控制与管理。同时,全体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未将遗产移交给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管理。
法院认为,继承人刘小某单纯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却实际占有、管理遗产,且未依法移交遗产管理权的,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免除其遗产管理责任。即便全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在遗产管理权正式移交前,实际管理遗产的主体,仍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最终,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郑某考虑到刘小某的居住、入学现实需求,亦顾念与李某的情谊,自愿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放弃继承≠免除责任,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不可规避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债务人去世后,其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是否就可以彻底免除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这绝不代表继承人能随意“一弃了之”,更不能借着放弃继承的名义,继续占有、使用遗产,以此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类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专门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需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故放弃继承权,绝不等于放弃遗产管理权。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在没有把遗产管理权依法移交给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之前,继承人尤其是实际占有、管理遗产的人,依旧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必须履行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刘小某虽声明放弃继承,却实际居住、管控案涉房产,也未将遗产移交相关部门,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与实际管理遗产的行为相互矛盾,应认定为无效,需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赵佳欣)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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