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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鱼还渔”修复生态 “检察蓝”守护黄河生态平衡

发布时间:2026-04-08 13:52:51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为深入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扎实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职能,联合兰州市农业农村局、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共同开展黄河流域生态增殖放流行动,以法治惩戒、教育感化、生态修复三重举措,筑牢黄河生态安全防线。

办案中,检察机关聚焦水域生态资源保护,在从严惩治破坏水生生态违法犯罪的同时,摒弃“一罚了之、一诉了之”办案模式,主动深化多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机制。通过精准释法说理、细化生态修复方案,引导涉案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对黄河水域渔业资源、水体生态平衡造成的危害,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害,实现从“生态破坏者”到“生态守护者”的转变。

此次增殖放流严格遵循科学修复原则,由渔业主管部门全程专业指导,科学筛选适配黄河水域生长的优质鱼苗,在三方全程监督见证下,将近千尾鱼苗有序投放至黄河指定水域,精准补充水生生物种群,修复受损水域生态,助力黄河流域自然生态恢复原貌。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定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初心,持续深化“依法惩治+法治教育+生态修复”一体化履职模式,不断凝聚多部门协同护河合力。既以刚性司法严惩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更以温情帮教唤醒敬畏自然、守护生态的思想自觉,让知错、悔过化为护河善行,让法治力量浸润每一寸河岸清波,全力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以案普法·守护黄河同行】什么情况会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或是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等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最新规定(2026年起执行):黄河流域实行分区分类禁渔--河源及上游(青海、四川、甘肃段干流与白河、黑河、洮河、湟水等支流及扎陵湖、鄂陵湖等湖泊)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全年禁渔;中下游(宁夏至山东段干流及汾河、沁河、大汶河等支流与东平湖等湖泊)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特许限额捕捞除外),全面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平衡。

检察官:守护黄河生态人人有责,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供稿:杨静雯 )

责任编辑: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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