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一月有余,本以为“饭碗”稳了。没想到公司却通知“试用期已结束,不再聘用”,解除了劳动合同。这......试用期不是过了吗?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张某入职某公司任会计,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服务期限自2024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月工资4000元。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调整为4500元。
2024年国庆假期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9月29日、10月12日调休上班。
10月6日、7日,因公司安排,张某加班。10月12日,公司通知张某“试用期已结束,不再聘用”,并按7.5天出勤核算其10月份工资。
张某认为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六项诉求:要求确认2024年6月6日至10月12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支付10月6日、7日加班工资;补足10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公司辩称,双方已签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张某系自行离职,不存在加班费及违法解除情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包含岗位、报酬、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张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稳定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合同名称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故对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及加班费,法院查明张某2024年10月存在加班及正常出勤事实,公司核算天数明显偏低。张某于10月6、7号两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发三倍工资。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已届满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已结束”为由解聘,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针对违法约定试用期,案涉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双方实际履行试用期至8月31日,超出法定期限,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初始阶段,但绝非用人单位的“随意期”或“法外之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却实际履行了三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体现了对违法试用期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试用期的法定边界。
此外,本案也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劳务合同”如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挡箭牌”;二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试用期虽短,却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也考验着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规范程度。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依法设定试用期期限、依法行使解除权,切勿将试用期异化为规避责任的“便利期”。同时,也提示劳动者在遭遇试用期权益受损时,应当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清江浦法院 刘强 杭博 孔冬冬)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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