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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账未销,经调解实控人现履行

发布时间:2026-04-11 18:29:59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涉及被注销公司的合同纠纷,给市场经营主体敲醒警钟:注销跑路行不通!

案情回顾:劳务款遭“注销式”跑路

2017年12月,廖某与甲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依约完成劳务作业。然而,该公司却在支付部分款项后突然注销,剩余2.2万劳务费、材料费成了“无头债”。

此后数年,廖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均石沉大海。无奈之下,廖某依法将甲劳务公司的两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常某与实际控制人王某诉至法院。

2026年3月6日,渠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经当庭对账,甲劳务公司下欠廖某2.2万元劳务费、材料费,法官释法明理、高效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际控制人王某当庭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纠纷一次性化解。

“渠小芽”有话说: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清零,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应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规定,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催收债务时,应及时留存“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以免超出法定诉讼时效。(郭远乐)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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