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Q1:哪些捐赠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经营所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Q2:个人公益捐赠所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哪些组织?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Q3: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Q4:个人公益性捐赠按什么标准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自然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居民个人收入来源多样的情况下,比如同时有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捐赠扣除的顺序可以自行决定,但要注意不得重复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在年度汇算时扣除;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但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
居民个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不能结转到下月分类所得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Q5: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证?
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明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当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Q6:参与单位组织的集体捐赠活动,没有个人的捐赠票据如何抵扣?
答: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Q7:如何申报扣除公益性捐赠?
答: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标准申报】界面,填报公益性捐赠扣除信息。(黄楚芳 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供稿)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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