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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法院一案例、一经验做法入选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6-04-23 10:55:35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4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其中,长安区人民法院一案例、一经验做法入选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广州某洁公司商标维权批量诉讼化解经验是唯一以经验做法入选的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长安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创新成效。

案例四  西安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西安某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贺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知民初672号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知民终132号

1.员工擅自利用企业商业秘密与客户达成交易,事后该客户对该员工表示信任,员工再以此主张该交易系基于个人信赖所达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侵害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数额,可以通过非法利用商业秘密所达成交易的金额乘以利润率进行计算,若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据以致利润率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商业秘密权利人同类交易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西安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是一家出口型外贸企业,该公司员工贺某、赵某、史某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共同发起设立了西安某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克公司),并擅自将在某和公司工作时接触到的保密海外客户信息用于某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以谋取利益。随后,该三名员工从某和公司离职,并继续利用某和公司保密客户信息牟利。其中,史某在离职时还将办公电脑上的涉密数据通过远程传输手段复制带走。

某和公司发现后,将该三名员工和某克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合理维权开支,并承担相当于经济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整理和加工的足以与一般公开信息相区别的深度客户信息,若非容易被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搜集或知悉,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则属于经营信息型商业秘密。被告作为原告的外贸销售岗位员工,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并擅自利用了与原告商业秘密基本一致的经营信息达成交易,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可初步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应就其在相关交易中未侵害原告请求的保护商业秘密承担证明责任。

市场主体在交易行为中,除了商品的生产要素成本之外,还需要承担为促成交易发生的交易成本。外贸行业的海外客户发掘需要支出明显高于国内贸易的广告、人员和平台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变得昂贵。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外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无偿使用了原告通过高额海外营销成本才能获得的海外客户需求信息,以更低报价实现“撬角跳单”。这就导致被告与客户实际上共享了非法利用原告商业秘密带来的价格优势,唯独使得原告既承担了交易成本又丧失了交易机会。达成交易客户在事后对销售人员表达的“个人信赖”,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个人信赖抗辩之情形。

在原告遭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被告既拒绝接受原告提供的企业利润率,又不在承诺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相关业务利润率,故应以被告非法利用商业秘密所达成交易金额乘以原告营业利润率计算其损害赔偿数额。此外,因被告贺某、赵某、史某曾分别在原告某和公司任职,实际接触了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共同设立的被告某克公司与客户在任职期间和离职之后多次达成交易,且交易金额较大,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应承担相当于经济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且承担相当于经济损失数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承担原告合理维权支出。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西安法院首次在商业秘密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案件。商业秘密保护一直都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案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于外贸行业秩序的引导,更是案涉外国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公正、平等、可预期的“观察窗口”,也向社会,特别是同业竞争者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代价极高!本案通过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高度的细致审理,提供了精准、高效、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充分彰显了西安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涉外司法审判方面的高度专业优势,并同时建立了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案例十  广州某洁公司商标维权批量诉讼化解经验

广州某洁公司作为原告,将分布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含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地区)内众多末端零售商作为被告,就后者销售涉嫌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类针对末端零售商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一般呈现出被告方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应诉能力不足、个案标的额较小但社会影响较大等特点,同时也存在着末端销售者缺少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学习渠道以及权利人长期陷入“维权怪圈”的实际情况,长安区法院认为仅凭传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难以实现实质性解纷和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应采取更有效的方法对此类批量诉讼予以化解。

为妥善化解此类知识产权批量侵权案件纠纷,长安法院采取了“行政介入+属地处理+联合调解+同步审理”的处置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一是行政介入+属地处理。批量维权诉讼受理后,人民法院联合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专项研判,联合兄弟法院、属地市场监管局,将案件处置场所设立在末端零售商熟悉的辖区,由日常负责对商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告知和说明,引导小商户积极应对诉讼。二是深度普法+联合调解。根据末端零售商法律意识薄弱、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少知识获取渠道等短板弱项,人民法院邀请第三方知识产权专家,通过法律规定解读、具体案例分析、实践操作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末端零售商讲授普法宣传课程,并联合知识产权法官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答疑。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联合属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为权利人与被诉侵权商户搭建调解平台,就和解方案进行集体、公开、透明的谈判。三是调判结合+同步审理。就个别案情特殊不能达成和解或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对争议事实予以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遵循调解自愿、调判结合的原则,在集中调解结束后,同步组织公开庭审,并组织有意愿继续提升法律知识的小商户进行旁听,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促成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行政介入+属地处理+联合调解+同步审理”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处置方法,紧密贴合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诉讼所呈现的特点,从强化法律意识入手,以多元调解、诉调结合收尾,在普法成效、纠纷化解、营商环境等多个层面形成具有长远意义的综合成效,促成了从源头上减少潜在纠纷、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有效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既聚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末端零售商的实际状况和承受能力,彰显司法便民理念,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下一步,长安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紧扣文化强省建设目标,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原创文化成果、新兴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法治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文化发展环境,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为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长安法院)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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