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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这些出行“小事,不可小觑

发布时间:2026-05-07 16:33:15 推广来源:中国报道

每年的4月30日,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这个日子的设立,源于对无数交通事故悲剧的痛思,旨在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次侥幸、每一个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检察官结合3个贴近日常的典型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普及相关法条,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引以为戒,敬畏规则、守护平安。

案例一:“违规停车”

被告人甲某驾驶后部及左侧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当晚18时左右行驶至某地道路电线杆处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未开启灯光在驾驶室内休息。同日22时,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述地点时,车辆前部撞到重型栏板半挂车后部,造成乙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乙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被告人甲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例二:“随心拐弯”

被告人丙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地交叉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将由南向北骑行自行车的丁某连人带车撞倒后辗轧,造成车辆损坏、丁某受伤。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丁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丙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例三:“违法超车”

被告人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地交叉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适有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因被告人赵某驾车违法超车,致使货车右前部将李某连人带车撞到并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赵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反思的是过往的悲剧,守护的是未来的平安。在此,检察机关向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发出倡议,愿平安伴随每一次出行:

一是对驾驶人而言:

牢记“安全第一”,不酒驾、不醉驾,不分心驾驶(不看手机、不闲聊),不疲劳驾驶,不违规停车、不随意变道;开车门时务必“先观察、再开门”,杜绝“开门杀”;严格遵守超员、超载规定,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二是对乘车人而言:

主动系好安全带,未满12周岁不坐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下车时提醒驾驶人停稳车辆,观察后方来车后再开门;不怂恿驾驶人超速、违规驾驶,拒绝乘坐超员、超载车辆。

三是对非机动车骑行者而言:

不逆行、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

(供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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