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炫酷的发布会,一款搭载 “车载无人机” 的硬派越野车,让计划自驾进藏的张先生心动不已,当即下单购车。可当他满怀期待驾驶新车奔赴雪域高原时,宣传中 “一键起飞、智能跟拍” 的酷炫功能却无法使用,满心欢喜变成旅途困扰。
一怒之下,张先生将销售方、生产商等一并告上法庭。靖江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智能汽车未来功能宣传的法律边界,厘清了“技术展示”与“虚假宣传”的司法界限,同时强调智能汽车销售方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若应义务履行瑕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并造成实际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奔着 “黑科技” 购车,进藏途中功能无法使用
2025年3月,国内某知名车企举办了一场“智能车载无人机系统”发布会,宣传该系统可实现动态起降、随动跟拍等五大核心功能,搭载该系统的某款越野车也同步上市。发布会全程标注“广告创意,产品功能请以实际交付为准”等提示内容。
正计划自驾进藏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看到发布会后心动不已,第二天便通过靖江某汽车俱乐部代购一辆无人机版越野车,并支付1万元定金。随后,经俱乐部联系,张先生以公司名义与苏州某汽车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以近4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车。
提车后,张先生就车载无人机操作事宜向销售公司咨询,但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张先生便驾驶新车踏上了西藏之旅。然而,途中却发现车载无人机功能完全无法启用。张先生再次联系销售方,销售方建议其前往拉萨授权店处理。张先生遂专程从阿里地区驱车赶往拉萨,却被告知同样无法解决。几经周折后,销售方客服方才告知:该车载无人机系统尚未开放,计划逐步释放。
2025年5月,销售方先后两次上门为张先生的车辆进行软件升级,最终完整开放了无人机全部功能。
原是奔着无人机功能购车,却在关键行程中无法使用,还额外产生奔波成本,张先生认为销售方和车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遂将汽车俱乐部、销售公司及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车款、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不构成消费欺诈,但销售方侵害知情权需担责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本身不存在产品缺陷,生产商的宣传行为系对智能系统技术潜力的合理展示,已通过提示对宣传功能与实际交付产品的差异进行了明确告知,且在购车后两个月内通过 OTA 升级实现了全部宣传功能,符合智能汽车功能迭代的一般行业规律,因此不构成消费欺诈。
同时,法院认为,相较于传统汽车,智能汽车以车载智能系统为核心竞争力,功能分阶段开放、OTA 升级迭代的特性,决定了销售者应承担高于传统汽车销售者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明确告知、售后支持、合理期待保护三个方面。若销售方未充分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中,销售公司在交车时以及张先生提车后咨询无人机操作事宜时,均未能及时、明确告知车载无人机功能的开放进度,导致张先生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安排进藏行程;张先生在进藏途中发现该功能无法启用,与销售公司联系后,销售方仅指引张先生前往无相应售后权限的拉萨授权店处理,而未能提供实质性售后协助,导致张先生往返奔波,进一步扩大了财产损失,构成义务履行瑕疵;此外,张先生高价购买该车,对宣传的智能功能具有合理期待,但销售公司因未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义务,导致张先生的合理期待落空并产生实际财产损失,侵害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最终,法院判决销售公司承担瑕疵履行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OTA升级已成为智能车载系统完善功能、优化体验的主要方式,生产者对未来功能的宣传逐渐成为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本案裁判确立了“智能汽车未来功能宣传≠现时交付承诺”的核心规则,准确区分智能汽车“技术展示”与“虚假宣传”界限,明确智能汽车生产者在宣传内容具备可实现性、已作出清晰提示且按期兑现功能的情况下,不构成消费欺诈,既为行业技术迭代与功能预售预留合理空间,依法支持智能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也通过严格界定宣传底线,引导经营者规范宣传行为,维护市场诚信秩序。
同时也明确智能汽车销售者负有明确告知、售后支持、合理期待保护三项高于传统汽车销售者的特别义务,即便经营者不构成欺诈,若因告知不充分、售后不到位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合理期待落空并产生实际损失,仍应承担瑕疵履行赔偿责任,实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有力保护,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靖江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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