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由来:一笔货款引出连环争议
原告与被告因水管买卖产生纠纷,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水管,但被告认为原告所供水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返工损失,故拒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今年初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坚持不予支付剩余货款,还一度拟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而原告则表示,一根水管爆管不代表一批水管均存在质量问题,且即便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在于上游厂家,其自身也是“受害者”。
案件研判:一判了之不如“一揽子”解决
初看案卷,我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货款争议。2026年3月听证过后,我意识到本案的争议焦点远不止于表面的货款,水管爆裂的背后隐藏着质量、返工损失等一系列争议事项,甚至还牵涉到原告与上游生产厂家之间可能发生的追偿纠纷。审阅着双方针锋相对的诉辩意见,我预感到,若一判了之,后续必然要启动产品质量、损失金额等多个司法鉴定程序。这不仅会极大地拉长审理周期,更会使各方当事人深陷讼累,增加沉重的诉讼成本。
为打破僵局,一个念头在我心中愈发坚定:必须去现场!只有亲眼看到那些管道,才有可能找到矛盾的症结,避免程序空转。向庭长汇报案情后,庭长当即指导:“虹雨,这个案件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无必要不鉴定!”并立刻协调车队安排车辆,给予我最大的行动支持。
怀着定分止争的决心,我与法官助理黄晶晶奔赴现场。当日初春微雨,透着寒意,心中的热忱全凭“有可能不用鉴定”这一根弦绷着。在现场,我们发现了大量尚未使用的管道。抓住这一关键点,我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剩余管道及配件的型号、数量进行逐一清点、登记,将关键证据通过勘验笔录固定下来。基于此,为了“一揽子”解决矛盾,调解中不留后顾之忧,我们追加了生产厂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调解成果:横跨春夏,一场调解,一个完美的句号
2026年5月11日,第三人到庭后,表达了积极的调解意向。一场持续五个半小时的调解,就此展开。听证中,第三人提出,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管道实物,调解工作才能继续推进。面对这一反复,庭长再次迅速协调车辆,指导我二次勘验现场。第三人实地查看并核对后,其清点确认的管道数量与前次勘验结果基本一致,但主张200口径管道存在几十米误差,折合金额约1万元左右。“怎么办?差距又变大了。”我有些怀疑自己,于是开始“摇人”,正在法庭加班的庭长当时就要来现场。“还是不要那么麻烦了,也许我能行。”考虑了一下,我决定自己试一试。
此后,我向第三人表示前次勘验结果是三方参与的,可信度较高,如第三人持异议,我们可以再次现场核实、重新测量。后第三人仔细回想勘验经过,认同法庭勘验结果。至此,事实厘清。但关于被告具体损失,各方一时仍各执一词。
调解工作几度陷入胶着,但我们始终没有放弃。在专业律师的协助沟通下,一次次释法明理,一轮轮协调方案,最终在当晚八时许,促成三方达成了“一揽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将剩余水管全部取回并退还相应货款;被告则向原告支付已使用部分的管材余款,该款项与被告损失相互抵扣后,由被告再向原告支付一万余元;而该损失,最终由被告与第三人按协商比例共同分担。
三方当事人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整整持续了5个半小时。协议签署完毕,窗外的天早已黑透。第三人激动地说:“感谢法官,你们法院真是太好了!考虑得太周全了。若不是追加我们进来,为我们搭建这样好的沟通平台,后续还不知道要经历多少次鉴定,打多少场官司呢!”
目送三方当事人带着释然的神情离开,我深深感到,这一案的调解堪称“完美”。它不仅“一揽子”解决了眼前与潜在的连环纠纷,避免了各方诉累,而且收获了多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此刻,我写着这篇办案手记,纵然是深夜,内心依然觉得无比值得。但我心知晓,这份成果并非一人之力可为,我仅是平台的组织者,调解的达成既得益于三方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让法律层面的沟通顺畅高效;更离不开庭长及时、充分的保障以及随时能“摇人”的底气,让我能心无旁骛地为实质化解纠纷而“冲锋”。司法不仅要“定分”,更要“止争”。当一份调解协议能让三方当事人同时感到“如释重负”,能让当事人发自内心地说出“感谢法院”,我想,这才是司法为民最真实的注脚。
(海门法院 周虹雨)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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