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思乡心切。
技术员王某请好假,买好票,
准备从江苏返回山东老家。
谁知火车临时停运,
他转而联系熟悉的大巴车司机,
并坐上了司机安排的“顺风车”前往上车点。
然而,就在距离上车点仅15分钟车程时,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让他的人生彻底改变……
火车停运改乘大巴 不料途中遭遇车祸
2023年12月,在江苏某公司担任技术员的王某,像往常一样,提前请好假,买好了从上海回山东的火车票。不料,出发当天收到列车停运的通知。归家心切的他,立刻联系了相熟的大巴车司机吴某三——此前王某曾多次乘坐吴某三的大巴车往返江苏与山东。由于此次大巴车变更了始发地,为了让王某顺利坐车返乡,经吴某三安排,由韩某驾驶小型客车,将王某从南通送至吴某三指定地点上车。
当晚7点多,韩某驾驶载有王某的小汽车行驶至靖江市某路段时,前方陈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向右变道,韩某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猛烈碰撞。坐在后排的王某在撞击中受伤严重,经诊断,王某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变道车辆驾驶员陈某负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然而,面对高达三百余万元的巨额损失赔偿,各方争执不下。协商无果,王某将陈某、韩某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好心帮忙”还是“有偿承运”?好意同乘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陈某及其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未保持安全车距应负主责。而韩某则倍感委屈:“我是好心帮忙,没收一分钱车费,这属于‘好意同乘’,应该减轻甚至免除我的责任!”王某则主张,自己是通过大巴司机有偿安排乘坐韩某的车,并非无偿搭乘。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好意同乘”的核心在于“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曾多次乘坐吴某三驾驶的大巴车返乡,并支付全程车费。本次行程,也是吴某三为完成其承运义务而自主安排韩某接送王某至指定地点。结合韩某在事故发生后曾向人社部门陈述其“平时就开开车送送人,帮大巴车司机送送客户”的事实,法院认定韩某的接送行为是吴某三有偿客运服务的一部分,并非基于个人情谊的无偿帮助,不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因此不能减轻韩某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描述、伤情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具有高度可能性,该行为虽不导致事故发生,但客观上加重了其受伤后果。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变道司机陈某承担65%责任,韩某承担25%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清晰划定了“好意同乘”与“有偿承运”的法律边界。真正的“好意同乘”,是邻里、朋友之间出于善意、情谊的无偿搭载,法律对此给予鼓励和宽容,可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若名为“帮忙”,实为参与经营性运输活动的一环,则不能享受责任减免。这既防止了有人利用“好意”之名行营利之实,也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判决也再次敲响安全警钟——“安全带,生命带”。无论坐在车辆的哪个位置,系好安全带都是对自己生命负责的起码要求。因未系安全带导致损害扩大的,受害人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靖江法院)
责任编辑:刘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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