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大背景下,2024年8月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与四川省渠县政法系统签署服务保障双城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为川渝法治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
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和普法宣传作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联合评选五起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刘某某诉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可依法变更抚养权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王某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生育一子王小某,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并约定王小某由王某直接抚养。王小某年满六周岁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时,王某未送王小某入学,刘某某因此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刘某某于2024年为王小某申报入学,但王某未予配合。刘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变更王小某由刘某某抚养教育,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一审庭审结束之日,王小某仍未入学。庭审中王小某表示愿意跟王某共同生活。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父母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法院据此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小某变更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等。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王小某经由刘某某联系已经入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典型案例。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未成年人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一方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属于监护职责履行不当,另一方可以以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行选择的监护人不能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法院可直接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本案裁判结果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的强制和积极作用,有力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根本和长远利益,规范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
张小某诉曾小某、重庆某小学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同学打闹不慎伤眼,依法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小学午休期间,学生曾小某(13岁)、张小某(13岁)及其他同学在操场打羽毛球。下午第一节体育课预备铃响后,同学们陆续跑向集合地点集合。曾小某到达集合地点附近后,将课间活动使用的羽毛球朝向张小某击打,张小某拾球后反击,一二个回合间,曾小某挥出的羽毛球击中张小某右眼,致其眼部受伤。重庆某小学日常开展安全教育,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家长并协助送医。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起诉来院,要求曾小某的监护人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小某和张小某在上课预备铃响后,仍然无视学校的教育,相互以击打羽毛球的方式进行打闹,且在相互击打过程中,曾小某挥球直接击中张小某眼睛造成损害,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小某参与打闹嬉戏,打闹过程中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重庆某小学日常已履行安全教育义务,及时联系家长并协助就医,依法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曾小某的监护人赔偿张小某7,425元(曾小某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后责任划分的典型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园嬉戏打闹中,要遵守学校规定,注意自身行为边界,超出行为边界,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伤一方参与了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互动,并且对危险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其自身的过错可以依法作为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的理由。本案裁判依法妥善划分了各方责任,系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精准落地,一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并保护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天性同时引导未成年人遵守学校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二是厘清了学校承担责任的边界,明确了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无需担责。本案具有示范引领意义,为学校、家长、未成年人共同努力营造安全、和谐、有活力的校园贡献了积极的法治力量。
案例三
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依法惩戒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17岁)、李某某(17岁)、杨某某(17岁)等人多次伙同他人在校园周边拦截未成年被害人,将其带至周边无人区域,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被害人、索要钱财。王某某殴打他人七次,致二人轻微伤,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一千元。李某某殴打他人五次,致一人轻微伤。杨某某殴打他人三次,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三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位被告人多次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打击“校园周边暴力”“多次施暴零容忍”的典型案例。三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严重破坏了学校周边的公共安全秩序,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恐慌。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主观恶性大、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人,也应给与必要的惩戒。本案裁判结果清晰的传递了校园周边“小霸王”行为,并非“孩子之间的打闹”,一旦涉及多次暴力、强拿硬要等,将被视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戒的司法导向,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威慑力,有力维护了校园周边安全秩序,筑牢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火墙。
案例四
苏某某、刘某某被处罚案
——为离婚隐瞒生育子女事实,违反诉讼秩序被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宣武县的苏某某与四川渠县的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感情不合,2022年8月12日,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某离婚。苏某某与刘某某为达到尽快调解离婚的目的,共同隐瞒婚后生育一女刘小某的事实。此后,双方于当日取得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致使刘小某的抚养权处于不确定状态。2025年5月,刘小某准备在广西入学,因出生地及户籍地均在四川省渠县,故苏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关系并主张刘某某承担抚养费时,双方3年前离婚时的“藏娃”行为被揭晓。渠县法院查明后,立即对苏某某、刘某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决定:对苏某某、刘某某分别处罚款2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某某与刘某某2022年8月12日在双方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共同隐瞒婚后生育一女刘小某的事实,致使未成年人刘小某的抚养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损害了刘小某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遂依法决定:对苏某某、刘某某分别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戒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诉讼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苏某某与刘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共同隐瞒婚后生育一女事实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既逃避家庭责任,也是对司法资源与社会信任的双重消耗。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并予以训诫,正是对诚信诉讼原则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力贯彻。诚信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司法诚信更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本案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恪守诚信诉讼原则,也提醒所有离婚双方应当如实陈述未成年人信息,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案例五
某居委会申请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案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被依法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赵某系赵某甲(2022年8月19日出生)的生母。赵某因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在对赵某甲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多次丢下赵某甲私自离开且不知去向,导致赵某甲长期处于危困状态,某居委会遂先后将赵某甲安置在某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赵某甲的生父不明,而赵某的父亲已去世,其母亲及弟弟均下落不明;为保障赵某甲的合法权益,某居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某居委会为赵某甲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及结果】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赵某作为赵某甲的监护人,应当为赵某甲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以适当的方式管教,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但赵某自生育赵某甲以来,未对赵某甲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赵某甲长期处于危困状态,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赵某甲亦无其他符合履行监护职责的近亲属,故依法指定由申请人某居委会担任赵某甲的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赵某甲的成长。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赵某对赵某甲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某居委会为赵某甲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合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其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依有权主体的申请,撤销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护权。本案中,赵某多次遗弃其子赵某甲后失联,明显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人民法院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撤销了赵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某居委会为赵某的监护人。本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生活环境。(郭远乐)
责任编辑:蔡劲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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